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XRK-2022-08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栖霞市经济开发区中洲路2号
被投诉人:汉中市妇幼保健所
地址:汉中市太白路37号
被投诉人:陕西瑞珂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五一路红叶酒店后院012基地办公楼211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委托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代理采购。2022年11月20日,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11月21日、25日、29日,12月5日、6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12月6日就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 投诉事项1:技术评审(20页-22页)/①药品生产工艺/③健康教育、宣传措施/④培训措施/⑤产品包装、配送保障措施/⑥数据统计及信息反馈服务措施/⑦样品: 商务评审(22页)②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投诉人认为:此条款设此分值有明显的歧视性、针对性,有偏颇之嫌、有失公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技术评审/②质量及安全控制中第1条规定:“10年以上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记录得10分;5年以上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记录得5分;3年以上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记录得2分;3年以内有本产品抽检不合格不得分(提供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公布信息截图)”。 投诉人认为:此条款是故意设置不合理、歧视性条款,排斥投标人,减少招标竞争,违背了招标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参数及要求/(四)其它要求(27页-28页):第三部分技术参数及要求/招标文件(四)其它要求(27页-28页)中设置了大量关于宣传品及培训要求。 投诉事项4:多次更正招标条款,并要求多次现场处理相关事宜。涉嫌故意设置障碍,减少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投诉请求:对不当条款做出合法处置,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删除不合规条款,依法重新调整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相关内容,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予以答复说明,并调阅了采购活动全部书面资料,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调查。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查: ①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该项目药品生产工艺、健康教育、宣传措施、培训措施、产品包装、配送保障措施、数据统计及信息反馈服务措施、样品及售后服务保障措施的评分合计43分,评分设置占比重过大”。该项目评审分数设置满分100分,价格分值30分,技术分值55分,商务分值15分。上述内容不存在评分设置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②投诉事项中列举的评审因素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存在评审因素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综上,该投诉事项②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查: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供应商提供10年以上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纪录得10分;5年以上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纪录得5分;3年以上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纪录得2分;三年以内有本产品抽检不合格不得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10年、5年以上的无本产品抽检不合格纪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该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基本情况中,采购需求为叶酸片105300/瓶(板、盒),预算资金430700元。11月29日的更正公告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种宣传资料280113000张(代理机构在给我局提供的补遗书3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种宣传资料141000张),与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在12月22日公布的该项目采购合同中,采购内容为叶酸片105300瓶,并没有相关的宣传资料内容。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 ①代理机构连续发布更正公告,不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情形。 ②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在磋商保证金达到代理机构指定账号后,于投截止时间前至代理机构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保证金收据凭证,并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粘贴于招标文件规定处。开标时,招标人依据代理机构财务处出具的收据原件,核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凡未及时缴纳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响应本项目磋商文件”。保证金是否缴纳代理机构可以随时查询,该设置条件要求过多且无必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③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国家药监局批复的《药品生产批件》原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供应商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综上,该投诉事项②、③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次投诉投诉事项第1②、2、3、4②③成立,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兴庆医药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成交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汉中市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17 日